案件事实:
2010年8月*日,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泉州*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泉州*公司订购皮包,数量为*,总价人民币*元。之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泉州*公司全额支付了预付款及尾款。但泉州*公司未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且迟延交货长达两个月有余,最终导致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客户拒收货物。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认为,前述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其全额货款的支付义务,泉州*公司依法依约也应按时履行其交货义务,但泉州*公司迟延交货并导致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一系列损失的发生,其依法依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提出泉州*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等仲裁要求。
代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申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经过了解和分析,本律师指导当事人对其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的相关的电子邮件及QQ聊天记录进行了证据保全。提出仲裁申请后,因材料送达不了,本律师前往泉州对泉州*公司查看了工商内档,根据本案情况决定追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被申请人。本案经过公告后,如期开庭审理,仲裁委作出了支持本方几乎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
律师感想:
本案的成功办理主要在几个方面:证据保全使之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使本案的履行更有保障;仲裁申请的诉求依法有据更令本案的裁决没有了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