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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司诉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仓储合同案
来源:何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6
浏览量:554

案件事实:

2009**日,厦门*公司与厦门*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厦门*公司将其投资与建成的位于湖里的堆场出租给厦门*有限公司,供其经营使用。之后,厦门*公司依约将前述堆场交给厦门*有限公司使用,厦门*有限公司也进行了经营活动,直至2010*月离开。但厦门*有限公司尚欠厦门*公司租金共计人民币*元。

代理过程:

本案代理人接手后,认为厦门*公司应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厦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良久的租金,以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起诉后,发现厦门*有限公司虽还存在,但其已退出其法定地址,法院对其公告送达了本案起诉材料并确定了开庭时间,后庭审时厦门*有限公司缺席,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因为本代理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法院还是作出了支持厦门*公司全部诉求的判决。当事人合法的收取租金的权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确认,将来申请法院执行也有了依据,实现债权也成为可能。

律师感想:

组织提交证据是律师代理胜诉的关键,只有证据充分有效证明力强才可让律师以不变应万变,保障实现对当事人最好的胜诉结果。而如何组织提交证据体现了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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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晖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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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988号银河大厦22A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晖
  • 执业律所:
    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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